2022年7月,上海普陀区一小区门口发生了一起事故。外卖员小冯骑电瓶车进入小区时,被缓缓关闭的电动门撞到电瓶车后部,导致连人带车摔倒,造成颈部脊髓损伤。经鉴定,工伤八级,司法鉴定伤残十级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0%责任,赔偿小冯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。在此之前,保险公司已向小冯支付了88361元职业伤害保障金。
现场视频显示,案涉电动门是常见的小区人行通道门,一般在业主扫脸或刷卡后打开,一定时间后自动关闭。但在这起事件中,外卖员尚未完全进入,电动门就已经开始关闭。有人质疑外卖员是否尾随他人进入,因为如果是自己刷卡开门,进入时间应该是足够的。舆论场上不乏“判得太重”的声音,一些人认为电动门关闭是常态,骑手“看手机”“抢行”才是摔倒主因;也有人担忧此类判决会加剧小区对外卖骑手的“禁入令”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电动门在小冯还没来得及完全通过时就开始关闭,保安在操作电动门时存在疏忽,未能为小冯安全通过留下足够的时间。也就是说,电动门并非自动关闭,而是保安手动操作关闭,保安未能预见到外卖员通过的时间是否足够。同时,外卖员边骑车边操作手机,注意力不集中也是摔倒原因之一,因此法院判决物业承担80%责任。
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,外卖员既然主张赔偿,对于自身受伤与物业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,应当承担举证责任。虽然具体举证过程不得而知,但法院认定的事实应有相关证据支持。如果这一判断只是法官的主观推定没有事实依据,物业公司完全可以申请再审。但如果这就是事实本身,则法院判决并非和稀泥,而是对安全管理责任的明晰。至于具体责任比例,则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。
公共场所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电动门貌似没有设置防夹传感器,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。人行门允许电动车骑行进入,物业同样有管理责任。物业作为管理者,对设施设备的潜在风险负有更高注意义务。当然,外卖员违规骑行、分心驾驶确有过失,如果不是单手骑车,注意力更为集中,关门动作本身很缓慢,车尾被轻轻碰一下,也许不至于摔倒,至少不至于伤得那么重。
21万余元赔偿不是对物业的“惩罚”,而是对安全责任的定价。当电动门“咬人”成为高频风险时,物业必须从被动卸责转向主动防控。人行门混行电动车,本身就有安全隐患,暴露出管理漏洞。电动车从哪进入如何停放,小区管理应该更为有序。外卖骑手也该更有安全意识,外卖行业的时效竞赛常被诟病为事故频发根源,但生命至上,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。此案之后,可能会有更多小区禁止外卖骑手骑行进入。法院的判决以法律之名划定了责任边界,但要真正保障外卖骑手权益,还需更多制度创新与管理智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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